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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出字[2003]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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