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1]3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马鞍山市、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据马钢集团公司反映,其所属矿山企业仅负责铁矿石的开采和选矿,符合国家规定的独立矿山的标准,因此要求享受独立矿山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调查,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8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马钢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企业按独立矿山资源税税收政策执行。从2001年8月1日起,对马钢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