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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问题通知

【时 效 性】 闽地税政二[2000]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闽政办[1999]120号转发国办发[1999]37号精神,原地矿部福建地质勘查单位已划转地方政府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及其投资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1月1日起,统一由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各有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做好企业所得税交接工作。

    附件:省地矿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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