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甘肃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庆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9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从2005年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炼化分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