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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发[2000]1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网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市(地)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211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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