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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1]1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委(厅、局):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统一代理业的购付汇凭证,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购付汇需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购付汇有关规定,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

    购付汇联英文为:FOREIGN 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规定执行。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于2001年5月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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