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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地税函[2005]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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