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内地税字[2002]2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
【实施日期】 |
100109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其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我区统一由10%提高到25%,即营销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