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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穗国税转发[2006]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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