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沈地税函[2006]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发票更名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民生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的旧版发票可交叉使用到2006年3月31日,届时旧版发票停止使用。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分局要按照规定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的旧版发票的缴销和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备案。
附件:(辽地税函〔2006〕14号)
二ΟΟ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