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6]5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制〈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的请示》(东国税发〔2006〕158号)悉。为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统一管理,加快水、电费发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步伐,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局将部分印有企业名称的水费发票和电费发票,改由你局统一监制为《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并由你局定点印刷厂印制。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