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6]511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制〈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的请示》(东国税发〔2006〕158号)悉。为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统一管理,加快水、电费发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步伐,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局将部分印有企业名称的水费发票和电费发票,改由你局统一监制为《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并由你局定点印刷厂印制。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