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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复函

【时 效 性】 保监厅函〔2004〕1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厅函〔2004114

南昌仲裁委员会:

你会咨询函((2003)洪仲字第10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会意见函复如下:

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制定本意,不明外来火源引起的火灾不属于本条款第3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5条和第30条的规定,机动车违反法律规定装载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赔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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