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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增值部分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1]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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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免征接受捐赠资产所得税的申报报告》(衡金股字 [2001]32 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支持我省上市公司的发展,对你公司以固定资产与广州金荔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置换,其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不作应纳税收入处理,但其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也不得在税前计提折旧。如果企业已在财务处理上计提折旧,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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