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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受理案件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稽字[2001]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区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原定10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上报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调整为20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上报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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