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稽字[2001]3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区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原定10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上报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调整为20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上报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