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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流[1998]1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据有些单位反映,一些企业根据行业协会的规定,将协定方中成药擅自按13%的增值税税率申报纳税,造成税率执行不一。经研究,现特对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重申如下:

    根据我局沪国税流(1995)78号文规定,各中药饮片厂,基层药店等自行配置销售的协定方中成药,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按规定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凡未按规定税率执行的,一律予以纠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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