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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3]4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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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北、广东、辽宁、山东、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化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化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化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化集团所属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中化广东进出口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京内的成员企业汇总到总公司,一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化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化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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