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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烟叶收入计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财农税字[1994]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烤烟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各级党委、政府、烟草企业和烟农每年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发展烤烟生产,为巩固烤烟的优势地位,妥善处理国家、烟草企业和烟农间的利益关系,推动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确保烟草企业稳定和加强对烤烟生产的扶持,兑现今年已给烟农的各种补贴,增加烟农收入,保持烤烟生产政策的连续性,为此,根据省政府决定,今年烟叶农业特产税按烟叶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同时征收10%的地方附加,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今年暂免征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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