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下属营业厅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地税发[2003]9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简称移动公司)在全市各个镇区的营业网点有两种形式:一是由移动公司自营的营业厅(简称自建厅,具体名单见附件),二是由代办商开办的加盟营业厅(简称加盟厅,具体名单见附件)。自建厅的物业由移动公司承租或购买,所有设备和部分管理人员由该公司提供,其他人员由劳务公司提供。加盟厅的部分主要设备是由移动公司提供,其他设备、物业、人员则由代办商自己筹备。为了加强征管,现对移动公司的自建厅和加盟厅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建厅与加盟厅的电信业务(包括收取话费、售预付话费卡、办理入户和变更等综合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统一由移动公司向东城征收管理分局缴纳营业税。

    二、自建厅电信业务以外的其他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税及其他地方各税就地缴纳。

    三、加盟厅向移动公司取得的代办业务收入及其他应税劳务收入就地缴纳营业税和其他地方各税。

    四、自建厅、加盟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属地征收。对自建厅员工个人所得税已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支付单位必须按照东地税发[2001]209号文的规定,向自建厅所在地税分局提供所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资料,未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一律就地征收。

    附件一: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自建厅统计表(略)

    附件二: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加盟厅统计表(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