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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藏财综字[2003]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西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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