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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2000]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免税审批权限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老年服务机构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免征房产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免征车船使用税,由基层税务所(分局)审批,报各直属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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