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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范围的复函

【时 效 性】 苏财综[2003]1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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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市交通工程定额管理机构收费范围的函》(苏交质[2003]73)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本着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省、市交通部门收取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费范围为:省交通部门定额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和省重点新建、改建工程的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各省辖市交通部门定额管理机构负责地方投资的重点工程、网化工程、通达工程及其他地方新建、改建工程的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对省市共同投资且市投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高速公路等重点项目,省、市交通部门定额管理机构按各自的投资比例分别收取,严禁重复收费。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复函》(苏财综  [2002]172)规定执行。
  此复。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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