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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地税字[2004]1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4]39号)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政策宣传不留死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后,区局将及时寄发到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由各旗县地方税务局组织张贴,其中《公告》要张贴到各级办税服务大厅、各类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车站、乡镇(苏木)政府所在地;《致农民朋友一封信》要在各行政村和自然村广泛张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直接送达到户,各地区要确保政策宣传进乡到村,家喻户晓,不留死角。各地区要在收到区局寄发的宣传材料15日内完成张贴工作,并将宣传的进展、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局税收管理处和农税局。
    二、明确职责,确保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顺利开展。全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由税收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税部门配合管理部门具体做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以及《公告》和《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的张贴、发放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部署,但要指定专人负责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跟踪和反馈工作。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区局税收管理处和农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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