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6]1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与各市局在省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上的顺利衔接,确保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属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各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现就省属企业所得税若干工作分工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省属企业汇算清缴分工
广州市范围内(包括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省属企业的汇算清缴申报由属地地税部门负责受理,属地地税部门负责在“大集中”系统录入省属企业提交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年)申报表》),并负责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同时要在报送省局(税政二处)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和相关报表时剔除该部分数据;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政策宣传和汇算清缴情况的总结和报表上报工作。
其他各市的省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委托属地地税部门负责。各市局按省局(税政二处)要求上报的各项报表应同时统计省属企业情况。《关于省级税收固定收入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函〔2005〕25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汇算清缴后有关资料上报要求同时废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对有关省属企业的年终申报情况进行抽查。
二、省属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调整省属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分工。省属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受理、审批机关为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有关批复结果同时抄送属地地税机关。《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涉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纳税人所在地地税机关加具意见后层报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省属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有关特殊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涉及上述问题的,按该行业管理办法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