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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系统维护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3]2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电信系统维护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直地税[2003]18号)收悉。安徽国脉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与安徽省电信公司签订《电信支撑网计算机管理系统技术服务及维护协议书》,承担安徽电信支撑网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有偿维护服务。对电信系统维护业务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2号)的有关规定,安徽国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安徽电信支撑网计算机管理系统维护业务,属于电信线路代维修业务,对其从电信公司取得的技术服务及维护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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