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地税流[2005]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