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穗价[2005]1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花都、番禺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维护全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统一性及各区企业税费负担的一致性,经市政府同意,花都、番禺区堤围防护费从2005年8月1日起,统一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穗价[2001]135号)规定的标准征收。
请及时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附件: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穗价[2001]135号)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利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