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地税发[2006]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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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以下简称财税186号文件)、《转发<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大财法〔2006〕92号)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切实推动就业及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扩大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根据财税186号文件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在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扩大到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二)扩大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根据财税186号文件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享受定额扣减的税收优惠。与原再就业优惠政策相比,现有企业及非商品零售企业,增加了享受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收优惠。即无论是新办企业还是现有企业,无论是商品零售企业还是非商品零售企业,均可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
二、提高定额减免的标准
为最大限度的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大财法〔2006〕92号文件规定,在国家规定浮动标准内,我市取上限执行,即上浮20%,确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定额扣减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原只可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2,000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现提高到每人每年可定额扣减4,8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延长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根据财税186号文件规定,新再就业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享受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新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重新履行减免税认定、审批手续。但对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定额后,年核定应纳税额合计仍小于8,000元的,可持原《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继续享受到期满,不必履行享受新政策的审批手续。
五、实行限额内减免税 “不征不退”制度
为减轻纳税人资金负担,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当年在扣减限额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年度中,如预核定的减免税额度扣减完毕,应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及报审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六、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一)下放审批权限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从市局下放到基层局,实行一级审批制度,使纳税人在第一时间享受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缩短审批时间对资料齐全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书面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制作并下达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认定其减免税资格。
(三)简并报送资料进一步缩减纳税人办理再就业税收优惠认定或审批手续时报送的资料,简并后报送资料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依据大地税发〔2006〕41号文件执行。
七、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一)进一步畅通再就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在办税大厅设立再就业公告板、公布再就业各项税收政策及办理流程;对“再就业专门窗口”实行专岗、专人负责,统一受理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减免、纳税申报、减免税申请、政策咨询等各项事宜,进一步畅通下岗职工再就业“绿色通道”;保证公开的再就业政策咨询监督电话有专人负责、专人值班,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
(二)广泛开展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市局要利用报刊、地税网站、召开政策发布会,以及编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等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基层局要充分利用宣传板、电子触摸屏、滚动大屏幕、宣传单、政策咨询台,以及举办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新出台的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全方位开展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辅导工作各基层局应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大地税发〔2005〕135号)的规定,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宣传辅导税收优惠政策的职能,辅导纳税人掌握新政策的适用范围、减免方式及办理流程,保证用足用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八、加强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部署,是税务机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必须正确处理落实优惠政策与组织收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的辩证统一关系,将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与组织收入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切实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实处。
(二)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1、加强定额管理。各基层局要按照“先定额后减免”的原则及“公开办税”的工作要求,对2006年1月1日以后至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鉴定征收方式,核定当期各税种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及实际应缴纳税额,以便纳税人明晰当期应纳多少税、享受了多少税收优惠政策;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对已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各基层局应于4月15日前,到户核查,重新核定营业收入,夯实定期定额的基础工作。
2、进一步规范各环节操作规程。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4]170号)及大地税发〔2006〕41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审批工作。市局根据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修改减免税软件,以规范各环节操作规程,自动生成各项文书。
在减免税软件调整到位前,各基层局审核、审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暂停使用现行减免税软件,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资料受理环节。各基层局受理人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如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打印《减免税资料传递清单》,由受理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下达纳税人。
(2)认定审核环节。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对享受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除下发《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同时下发《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告知书》(见附件1、附件2),并且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及年度报批流程等注意事项。
(3)纳税申报审核环节。凡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报审征收纳税人当期申报时,需填写《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告知书
(一)》及纳税申报材料,先至管理部门、税政部门审核。管理部门、税政部门应将其减免税金额登记台账,并加盖已审印章。
窗口征收人员受理纳税申报时,凡微机不能自动提示纳税人具备减免税资格的,均需纳税人提供加盖审核印章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告知书》。
3、加强认定审批戳记的管理。各基层局要认真审核各类资料,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及时予以审核审批,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认定或审批戳记,做好标注。
4、加强检查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及督促落实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部门沟通,堵塞税收漏洞各基层局要加强与同级国税机关及劳动保障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定期信息交换与协查制度。如发现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而申请减免税的单位或人员,主管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确定后,依法取消其减免税资格,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出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税务机关要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劳动保障部门。
(四)加强跟踪反馈,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各基层局要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台账,详细记录纳税人代码、纳税人名称、行业类型、减免类型、安置人数、安置月份、减免税种及税额等基础资料。税政部门应按期制作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分别于月份终了后2日、季度终了后5日内,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各基层局税政部门应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查研究及资料收集工作,及时掌握现行政策的执行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告知书(一)(略)
2: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告知书(二)(略)
二○○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