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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2000]1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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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下达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普通住宅,是指与别墅式高级住宅相区别的一般民用住宅。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认定的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的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各地要严格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政策越权多征或少征、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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