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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地税字[2003]1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再就业工作的认识,把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来抓,并纳入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

    二、各地在7月份开展一次对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督促检查,摸清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情况,并于8月5日前向区局报送检查情况报告,区局将在第三季度进行抽查。

    三、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帐,做好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按季上报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减免税额、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人数等情况。各盟市地税局要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上报区局。请将《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于7月10日前传真至区局法制处(0471-495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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