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3]2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其中通知第二条 对连锁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当前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分局要将本通知的规定通知到各连锁经营企业,要求各连锁经营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分局要对连锁经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一次复核检查,并将复核检查情况和问题于2003年6月底前报告市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