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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市邮政管理局执行企业所得税西部优惠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2003]5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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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渝中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邮政管理局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税率的请示》(渝中国税发[2003]2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鉴于重庆市邮政管理局的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邮政金融网建设和邮件处理自动化工程等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属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且该企业上述业务收入占全局邮政业务收入的9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 1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在2010年底前,对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上述税收优惠期间内,你局应加强对该企业鼓励类产业和收入项目比例的检查审核工作,对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动导致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税发[2002]105号)第五条 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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