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国税函[2001]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吉林市、延边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吉林铁路分局《关于2000年度多经企业提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吉铁分经发[2001]109号)。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1998]238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吉林铁路分局多经分处向所属企业提取2000年度管理费3,357,000.00元;图们铁路分局多经分处向所属企业提取2000年度管理费1,370,300.00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