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4]39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京、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21号)转发给你们。由于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后发生亏损,从2004年度起,在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