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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税〔2014〕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长沙海关

                   2014年1月15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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