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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汽车分配单(表)贴花问题复函

【时 效 性】 辽税函[1994]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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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汽车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认资源分配表贴花问题的申请》(辽汽便财发[1994]0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联营公司分配表”是汽车生产厂家单方作出的,用于安排各联营单位销售计划的凭证,它不具备合同的特征和作用。因此。对“联营公司分配表”不应贴花。

    二、“代订网点资源分配单”是汽车资源分配单位开出的,作业订货和供货单位之间签订合同的依据和凭证。在实际工作中,订货与供货单位之间往往不另行签订合同,而以此分配单代替合同使用,因此,凡用于明确订货和供货单位之间的供需关系并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代订网点资源分配单”

    [正本]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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