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4]1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自印加油IC卡定额销售发票的请示》(石化股份粤财[2004]1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就有关发票管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印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定额销售发票》的申请,该发票只适用于发售加油IC卡充值款项时专用。
二、鉴于你公司使用加油IC卡定额发票的地域的特殊性,在我局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暂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
三、请你公司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并将发票的式样送审后报我局备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