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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法[2002]4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内称:“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石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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