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02]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顺利推行,切实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担,国家计委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81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地遵照执行。
该《通知》规定,新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以前年度各地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新的价格配售,各地不得自行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