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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澳门登记局名称变更等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务局近日来函(199/DSAL/2002)通知,根据2002年10月2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2/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登记及公证机关的组织架构》第一条的规定,法务局属下的出生登记局、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已于2002年10月29日正式合并为民事登记局。因此,自前述日期起,就出生登记、婚姻登记以及婚姻状况等事宜所发出的证明,均由民事登记局负责。

  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事登记局告知,该局的民事登记行为包括出生、结婚与死亡等的登记,有关登记证明的正本被装订成簿册永远收藏在该局。当被登记人需要证明时,可向民事登记局提出申请,民事登记局根据存档登记证明的正本,通过复印副本并盖上核实印章后再发给申请人。因此,由该局签发的证明有可能因登记的时期不同而在款式上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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