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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办[2001]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规程》的规定,要求防伪税控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规定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有关资料及数据磁盘等资料,以保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数据的准确、完整。在稽核系统尚未运行之前,各地所采集的数据信息暂存于认证报税子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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