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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云国税发[1999]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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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近据各地反映,部分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的管理费不够开支,要求提高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经研究,现对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县联社应严格按照云银发[1998]706号规定的比例提取及上交管理费。

    对管理费不足的县联社,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财务指标的前提下,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在县联社营业部列支部分管理费,并准予税前扣除;县联社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及分摊管理费。县联社要严格按照农金改办[1997]45号的规定,对管理费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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