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发[1999]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近据各地反映,部分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的管理费不够开支,要求提高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经研究,现对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县联社应严格按照云银发[1998]706号规定的比例提取及上交管理费。
对管理费不足的县联社,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财务指标的前提下,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在县联社营业部列支部分管理费,并准予税前扣除;县联社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及分摊管理费。县联社要严格按照农金改办[1997]45号的规定,对管理费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