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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法字[2001]2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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