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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地税发[2007]1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苏财税[2006]79号)于200612月底执行期满,自200711起,对省级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期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附件: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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