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黔地税函[2003]10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贵州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虚报亏损如何处罚的请示》( 遵市地税呈〔 2003 〕4 号) 收悉。经研究 , 现批复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64 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报亏损,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认定为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虚报亏损,并未产生当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直接造成以后纳税期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00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