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黔地税函[2003]1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贵州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虚报亏损如何处罚的请示》( 遵市地税呈〔 2003 〕4 号) 收悉。经研究 , 现批复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64 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报亏损,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认定为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虚报亏损,并未产生当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直接造成以后纳税期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