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财企〔2014〕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0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科技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科技局: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生产企业于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注册所在地财政、科技部门,逐级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并抄送省经信委。同时,每年1月底前,按上述程序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营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牌照信息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做好中央财政预拨付资金申请及年度清算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章)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