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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流[2005]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4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湖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0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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