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国税函[2006]2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国外考试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7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请切实做好对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售付汇税务管理工作,凡属于文件规定范围不予征税的,要及时出具相关的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时,要加强相关资料的审核确认。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200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