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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减免家禽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穗地税函[2004]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关于减免家禽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财综[2004]711号,以下简称711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及时将政府的费金减免政策贯彻到位。主动排查符合减免政策的纳税人,采取各种切实的方式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和办理享受税收减免业务的操作辅导工作。

    二、对符合711号文规定的减免条件而文到前已征收入库的堤围防护费和教育费附加不办理退库,可在该业户以后月份应缴费金额中抵缴;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规费管理处联系。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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