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价(收)字[2001]459号京财综[2001]270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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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收费许可证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向机动车所有权人收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在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向抵押人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为每辆次100元。
二、你局需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后,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