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明电[2003]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确定为3.3%。
二、个人合伙企业取得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合伙协议的比例在合伙人之间分摊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取得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全额与合伙人数平均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